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規(guī)范審計行為,實現審計目標,明確審計責任,確保內部審計質量而建立和實施的控制措施、控制程序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科學院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所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院各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制定并實施系統、有效的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負總體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目標:保障內部審計活動遵循院審計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效率及效果;保障我院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的開展。
第六條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包括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和上級主管部門監(jiān)督評價。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是為保證審計項目的實施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制度的要求,審計項目負責人(指主審)及審計組成員對審計項目各階段工作所實施的質量控制。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是為保證本機構的內部審計活動符合國家和院有關質量控制的程序和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內部審計活動所實施的管理、監(jiān)督、指導和控制。
上級主管部門監(jiān)督評價是院審計工作主管部門對分院和研究所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分院內部審計部門對研究所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所進行的指導、監(jiān)督、考核和評價,總結推廣經驗,指出單位在內部審計質量方面的缺陷和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以幫助所屬單位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三章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
第七條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包括審計組成員對其工作的質量控制和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審計組工作的質量控制。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對內部審計機構授權辦理的審計項目的總體質量負責。
第八條 審計組成員應嚴格按照相關內部審計規(guī)范開展審計業(yè)務,獲取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完成審計項目負責人指定的工作,對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重大事項和問題應及時向審計項目負責人匯報。
第九條 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項目負責人的質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認真進行審計前調查,充分了解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了解審計組成員的基本情況及專業(yè)勝任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組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三)制定審計項目實施方案,根據參與項目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分工,經內部審計機構批準后發(fā)送審計組全體成員。
第十條 在審計實施階段,審計項目負責人的質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跟蹤審計業(yè)務進程,指導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項目實施方案;
(二)解決在審計業(yè)務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根據其重要程度考慮是否調整審計項目實施方案,并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匯報;
(三)識別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應就疑難的法律、技術及其他事項,向項目組或外部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專業(yè)人員進行咨詢;
(四)對項目組成員的工作進行復核。復核工作可由審計項目負責人直接進行,也可以由審計項目負責人指定項目組內經驗較豐富的人員完成。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工作是否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審計項目實施方案執(zhí)行;
2、是否實施了充分恰當的審計程序;
3、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項、形成的審計結論是否有充分恰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對相關證據是否進行了適當的記錄;
4、需要咨詢的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咨詢,并對咨詢意見進行記錄和執(zhí)行;
5、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是否已全部實現;
6、其他。
復核人員應對復核情況在工作底稿中予以恰當的記錄,簽署姓名和日期,書面表示復核意見,并督促審計底稿編制人及時修改完善。
(五)對查出的重大問題、以及重大的法律、技術疑難問題,應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匯報和請示。
第十一條 在審計報告階段,審計項目負責人的質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督促項目組成員認真完成審計工作底稿;
(二)就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及有關證據獲取被審單位的簽章確認;
(三)就查出的問題與被審單位充分交換意見;
(四)形成的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單位意見;
(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采納被審單位的反饋意見,并形成正式審計報告;
(六)其他。
第十二條 審計項目結束后,項目組應對審計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選擇具備良好職業(yè)道德和專業(yè)素質的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委派具有較強專業(yè)勝任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的人員擔任審計項目負責人。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通過職業(yè)繼續(xù)教育、專業(yè)培訓等方式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在出具項目審計意見前,對審計組做出的審計判斷、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進行質量控制復核。復核可采取與項目負責人進行討論、復核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審計證據等方式進行。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組做出的判斷、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及形成的結論是否有充分、恰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是否適當,是否與被審單位進行了適當的溝通;
(二)審計組是否就存在的意見分歧、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了適當咨詢,咨詢意見及其相關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三)審計報告中披露的重大經濟事項和重大問題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結論明確、表述恰當;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審計組是否對異議事項進行了研究、核實,對確應采納的意見是否予以采納;
(五)審計報告和擬出具的審計意見是否客觀、準確、清晰、完整,重大事項有無遺漏,審計建議是否切實可行、行文格式是否規(guī)范。
第十六條 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審計項目,內部審計機構應嚴格按照《中國科學院委托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管理,對其審計工作質量進行有效控制。質量控制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機構應委派一名經驗豐富、具備專業(yè)勝任能力的內審人員全程跟蹤審計項目的實施,進行事前、事中、事后質量控制,并對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及形成的審計結論進行復核;
(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按照上述第十五條的要求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進行復核。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項目負責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五章 上級主管部門監(jiān)督評價
第十八條 院內部審計主管部門應建立實施內部審計工作監(jiān)督評價制度,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jiān)督評價。
第十九條 上級內部審計主管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監(jiān)督評價可以采取院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自我評價、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和相關部門意見、直接對院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監(jiān)督評價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監(jiān)督評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二)審計工作計劃及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審計業(yè)務工作、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檔案的質量情況;
(四)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制情況;
(五)其他。
第二十一條 上級內部審計主管部門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監(jiān)督評價后,應出具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評價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
(二)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評價報告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實,不斷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學院監(jiān)察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